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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淨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上聲請人淨意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應為本院對其送達之址,非為寄送支票遺失之投遞股,台端登載顯然有誤,請更正。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處請補正公司章。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京禾科技家電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聲請狀附表謄寫有誤,請補正發票人、付款銀行及票據號碼等欄位。

五、另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號碼複寫過淺難以辨識,請陳報清晰可辨之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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