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淨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興
上聲請人淨意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應為本院對其送達之址,非為寄送支票遺失之投遞股,台端登載顯然有誤,請更正。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處請補正公司章。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京禾科技家電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聲請狀附表謄寫有誤,請補正發票人、付款銀行及票據號碼等欄位。
五、另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號碼複寫過淺難以辨識,請陳報清晰可辨之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