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郁程
上聲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上聲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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