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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聲請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程

上聲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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