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王郁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程 上聲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