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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聲請人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上聲請人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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