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玉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李玉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股票 1 450 00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90 003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54 004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59 005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52 006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70 007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股票 1 3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