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鄭安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鄭安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67 股票 1 10000 00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68 股票 1 10000 003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69 股票 1 10000 004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0 股票 1 10000 005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1 股票 1 10000 006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2 股票 1 10000 007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3 股票 1 10000 008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4 股票 1 10000 009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5 股票 1 10000 010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6 股票 1 10000 01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7 股票 1 10000 01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8 股票 1 10000 013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9 股票 1 10000 014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0 股票 1 10000 015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1 股票 1 10000 016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2 股票 1 10000 017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3 股票 1 10000 018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4 股票 1 1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