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華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啟峰
上聲請人華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
上聲請人華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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