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民
- 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上聲請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單未登載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請至原報案警局補登,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正本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