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吳郁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代 理 人 謝勝合律師 上聲請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單未登載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請至原報案警局補登,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