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聲請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上聲請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單未登載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請至原報案警局補登,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正本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