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侯秉均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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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莊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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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其所有、停放在屏東縣○○鄉○○路00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對於第三人鑫豐展工程行、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為強制執行,惟上開車輛停放處在屏東縣高樹鄉及上開第三人設於平屏東縣高樹鄉及臺南市北區等情,此有其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電話記錄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