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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8885號 債 權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送達代收人 黃震愷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速易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人兼 法定代理人 莊淑瑛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忠一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忠一之保險資料,俾便執行其對第三人之保險債權,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設籍於高雄市彌陀區,有本院調取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足參,自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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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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