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0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周雨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第三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號2樓,則依前開規 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