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3721號
- 債權人
- 林如錦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林利松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準鑫工程行之薪資,另聲請查詢債務人於郵局之開戶資料,惟上揭不動產位於高雄市大樹區,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又債務人之住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