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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63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吳奕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勞保投保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雖有郵局存款資料,惟帳戶餘額未達債權人聲請執行金額下限新台幣1,000元而不予執行,另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宇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而第三人登記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18樓」,此有債務人之郵局及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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