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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6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債權人
蔡佳玉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對債務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命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1月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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