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62號
- 債權人
- 蔡佳玉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對債務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命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1月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