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佳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62號 債 權 人 蔡佳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對債務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命其 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1月1日送達,有本 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