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丁振益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鑀濰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黎東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秀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陳秀枝於高雄市左營區及屏東縣之不動產,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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