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柏勳即柏辰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171號 債 權 人 李柏勳即柏辰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泓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打勾勾人寵慢活館薪資債權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雄健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本 院112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打勾勾人寵慢活館薪資債權部分為強制執行,然經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打勾勾人寵慢活館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陳泓儒。打勾勾人寵慢活館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本院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