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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318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債權人
黃美慈即安鑫工程行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宗華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萌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公司址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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