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3180號
- 債權人
- 黃美慈即安鑫工程行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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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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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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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宗華營造有限公司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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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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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公司址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