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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33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顏芳義 債 務 人 COSMOS INDUSTRY INC.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陳美秀 人 債 務 人 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蔡振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債務人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大社區、債務人陳美秀、蔡振育住所均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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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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