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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33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8 日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顏芳義
債務人
COSMOS INDUSTRY INC.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美秀
債務人
債務人
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蔡振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債務人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大社區、債務人陳美秀、蔡振育住所均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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