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7716號
- 債權人
- 王啟亮 住○○市○○區○○街000巷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權 人 古淑惠 住○○市○○區○○街000巷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權 人 王鈞嫺 住○○市○○區○○街000巷0號
- 送達代收人 古淑惠
- 住○○市○○區○○街000巷0號
- 債 務 人 鍾明燕 住○○市○○區○○街0巷0弄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務 人 鍾運豐 住○○市○○區○○街0巷0弄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務 人 楊淑純 住○○市○○區○○街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鍾明燕、鍾運豐、楊淑純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鍾運豐、楊淑純現無勞保投保資料,而債務人鍾明燕之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係設址於臺北市○○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