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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27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債 權 人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代 理 人 王晸怡
債 務 人
李建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禾盛企業社、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屏東縣○○鄉○○街000號1樓、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鳳山中崙郵局及左營南站郵局開戶,惟無執行實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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