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279號 債 權 人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代 理 人 王晸怡 債 務 人 李建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禾盛企業社、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屏東縣○○鄉○○街000號1樓、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非本院轄 區,另查債務人於鳳山中崙郵局及左營南站郵局開戶,惟無執行實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