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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3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債權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黃楚蘋即黃妡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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