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875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大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仁武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