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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875號

交付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大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仁武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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