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500號
- 債權人
- 鐘靖惠
- 債務人
- 立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旅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之保證金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路○段0號5樓,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