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郭皓翔、陳思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626號 債 權 人 郭皓翔 債 務 人 陳思維 0000000000000000 吳雨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雨真對第三人源欣興農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18樓,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陳思維 、吳雨真之勞保投保資料,均查無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