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83號
- 債權人
-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翰
- 代理人
- 林貽鑫
- 債務人
-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彬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主文所示,返還特定動產,而該等動產現置於高雄市楠梓區,爰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