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左祖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571號 債 權 人 左祖鴻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意晴即閤勝企業行(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對第三人典育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閤勝企業社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台南市,上開第三人登記址分別在雲林縣、台南市,有債權人聲請狀及債務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