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5163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劉彥嶔即劉義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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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保險契約投保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仲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名義之保單資料,而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分別為「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1樓」及「臺北市○○區○○路000號」,此有債務人之勞保、保單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應執行標的,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