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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7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4776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7696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代理人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江怡嫻聲 請 人即併案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聲 請 人即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司執52978)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明源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A15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權利執行,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畢查封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標的係相對人因繼承所得公共有權利,經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判決分割確定在案,故應俟辦妥分割登記後,始得進行拍賣程序處分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本院嗣以民國114年7月31日、同年8月27日雄院國112司執瑞字第47760號執行命令命聲請人辦理並提已辦畢分割登記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謄本,惟聲請人等迄均未為上開行為,此有執行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為該行為,已致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之執行程序無從進行,依首揭規定,該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因系爭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並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司執字047760號 財產所有人:A15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文英  2142-3 4041 20000分之33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460       2 高雄市 三民區 澄義  335 98.14 20000分之33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462       3 高雄市 三民區 澄義  339 522.39 20000分之33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462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81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4樓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4層: 71.07 合計: 71.07 陽台12.99、雨遮1.14 2分之1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004      2 891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7993.22 合計: 17993.22  10000分之34   備考 含車位編號:地下三層6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8810建號登記次序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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