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498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許家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翔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富義、黃富榮、黃廖金蘭、蘇正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正助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蘇正助早已於105年12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債務人蘇正助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