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241號
- 債權人
- 鋒鑫工程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賀偉
- 債務人
- 林鳳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