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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40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正忠即台雅土木包工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正忠之勞保及郵局帳戶資料後,並為強制執行,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早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即自高雄市前鎮區之址遷出,現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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