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441號
- 債 權 人
- 蕭惠雯
- 債 務 人
- 潘孝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大立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南投縣,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