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20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劉文雄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中華郵政存款帳戶資料,及強制執行對第三人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