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484號
- 債權人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方士維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蔡承修即蔡宗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方士維查無投保資料;債務人蔡承修即蔡宗穎現加保於第三人恩斯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