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9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傅士宸即傅家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勞保投保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雖於鳳山郵局有存款資料,惟帳戶餘額僅新台幣(下同)1元不足手續費250元而無執行實益,另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緒泰工程有限公司,而第三人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 」,此有債務人之郵局及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