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563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李憲文
- 債務人
- 湯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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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金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枋寮水底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金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退保不予執行,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及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又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枋寮水底寮郵局所在地設於屏東縣枋寮鄉,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