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坐落臺南市新化區及高雄市阿蓮區等土地,以及對於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等為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新化區及高雄市阿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