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941號
- 債權人
- 廖悅湘即廖于雅即廖函儀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許永達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王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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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許永達、王靜娟分別對第三人寶鶴生活館有限公司、臻悅美饌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台中市北屯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