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2312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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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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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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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東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謙有限公司、祥紘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經查東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2年6月30日退保;其餘公司址分別設於宜蘭縣、臺中市,是本院轄區並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