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778號
- 債權人
-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義 住○○市○○區○○路000號20樓
- 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朱曼瑄律師
- 債務人
- 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治德 住○○市○○區○○街○段00巷0號
-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0樓
-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2
- 設台北市○○區○○街○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岡山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花蓮縣等地。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