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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9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0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代 理 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務 人 林原德  住○○市○○區○○路000○0號3樓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林原德於昱夆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之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原德於昱夆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核發扣押命令,同年10月11 日送鑑價,嗣經同日通知債權人應依限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定費,該通知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今仍未繳納,此有該通知函、送達證書、台智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則本件對出資額之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迄今仍逾期未繳費用,致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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