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蔡宜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760號 聲 請 人 蔡宜宏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即債權人 債 務 人 翱翔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OO區OOO路000巷0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忠明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台幣1,334,736元本息尚未償還, 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0,67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