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085號
- 債權人
- 黃智恩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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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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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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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莊睿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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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於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泓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幣錸有限公司、畢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鏈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芷荊有限公司、桑費斯特有限公司、幣想科技有限公司、幣世代科技有限公司、博歐科技有限公司、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沃亨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臺中市、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