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22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冠妤 債 務 人 劉紜緁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登發小吃店之薪資債權,及於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仁武區及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