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陳美慧
- 被告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聲請人即債 陳美慧 務人 代 理 人 劉彥伯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僅有元大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期限內具狀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而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均於民國112年5月4日收受本 通知,卻分別遲至第12天(112年5月16日)、第18天(112 年5月22日)始向本院表示不同意,已逾上開期限,縱寬限 加計在途期間,玉山商業銀行部分仍屬逾期不為確答,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另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萬榮行銷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元大商業銀行 357506 4.59% 6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 16.54% 248 玉山商業銀行 711569 9.13% 137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26.96% 404 萬榮行銷公司 583547 7.48% 1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72830 3.50% 5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997680 12.80% 19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19.02% 285 債權總額 7,797,172 每期金額 1,500 清償成數 約1.39% 還款總額 108,000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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