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黃姝禋
- 被告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債 黃姝禋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裁定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南山保險公司之保單,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加計本院112年司執字第33123號檢送之強制執行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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