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即債 林國雄

務人

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郭勁良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2年4月12日雄院和112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