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債 紀婉清
務人
- 代理人
- 黃耀平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黃心漪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上旗
- 代理人
- 吳思瑩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BZX-871機車、高雄銀行存款39,663元、台灣土地銀行存款348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62元、玉山銀行存款495元、國泰人壽保單,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台灣土地銀行存款348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62元、玉山銀行存款495元,金額甚少,無變價之必要;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高雄銀行存款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高雄銀行存款共計39,663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77,301,合計共216,96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