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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聲請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代理人
龔宸熹
相對人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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