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代理人
- 龔宸熹
- 相對人
-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