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高秀玲、龔宸熹、邱明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代 理 人 龔宸熹 相 對 人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