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鄭裕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鄭裕誠 陳春滿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裕誠、陳春滿為擔保債務人鄭育勛即富兒企業社之債務,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40年12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並開立同額本票。詎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向債務人提示,尚欠2,866,82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雖具狀陳述,稱其並未擔任鄭育勛即富兒企業社之連帶保證人,亦未提供印鑑章等資料將本件標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請求駁回聲請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然查,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究明,以求解決(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53 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相對人之陳述,核屬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非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得審究,法院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允宜另由相對人提訴究明,俾保護其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76-23 592 118/10000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476 竹子腳段276-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九層:61.01 合計:61.01 陽台:1.88 花台:3.5 全部 鳳林路99之2號九樓之1 備註:鄭裕誠所有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7559建號,1,769.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149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76-23 592 54/1000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553 竹子腳段276-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七層:30.36 合計:30.36 全部 鳳林路99之2號七樓之9 備註:陳春滿所有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7559建號,1,769.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