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張燕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林永昇即雋永工程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1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燕惠、案外人林永昇即雋永工程行於民國110年8月12日、111年10月27日簽發本票2紙,面額分別為5,000,000元、3,78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14日。詎屆期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港墘     307   885   70分之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16  港墘段30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四層:76.55 合計:76.55     全部        平和路248巷52之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